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收到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机关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沂南检检建受〔2025〕5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南县民政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