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宋会磊: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沂综执法催字〔2024〕第SL0053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5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自2025年3月26日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沂综执法催字〔2024〕第SL005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五日内,有权到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你在催告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旭东、鞠昕 联系方式:0539-3787766 地址:沂南县文化路60号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