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民社罚决字〔2025〕001号
当事人:沂南县大庄镇清泉庄村村民互助资金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71321MJE859856X
法定代表人:高存收
住所:沂南县大庄镇清泉庄村
经查,你单位存在2022、2023、2024年度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行为的违法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登记管理机关年报通知、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之规定,且情节严重,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对你单位微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处罚”,处罚标准为“撤销登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你单位将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撤销登记后,你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应当依法向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沂南县民政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