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数:

刘洪贵:

因采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18号),内容为: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对刘洪贵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擅自于2024年6月份将铜井镇新王沟前村集体土地2200平方米(合3.3亩)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刘洪亮(公民身份号码:372832********7413)用于建设钢结构大棚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违法所得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和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询问笔录和身份证明材料》;

3、《现场勘测笔录》;

4、《刘洪贵勘测定界图(3939.8-39634.1)》《沂南县铜井镇国土空间(2021-2035年)规划图(局部)》《沂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5、《现场照片》证据。

我局已于2026年6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沂综执法告字〔2026〕GT2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综执法听告字〔2026〕GT21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适用《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档次,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人民币,并按照违法所得30%标准处以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78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元)人民币。

上述罚款应当在15日内向银行沂南县财政局公共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沂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1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赵世成、朱奇剑

联系方式:0539-3787766

地址:沂南县政务服务中心612室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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