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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数: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洪贵:

因采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19号),内容为: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对刘洪贵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1年11月份开始非法占用铜井镇新王沟前村集体土地692平方米(合1.03亩)建设(刘洪贵勘测定界图范围内)房屋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和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询问笔录和身份证明材料》;

3、《现场勘测笔录》;

4、《刘洪贵勘测定界图(3939.8-39634.1)》《沂南县铜井镇国土空间(2021-2035年)规划图(局部)》《沂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5、《现场照片》证据。

我局已于2026年6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沂综执法告字〔2026〕GT2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综执法听告字〔2026〕GT21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适用《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重”违法行为档次,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铜井镇国土空间规划图(2021-2035年)规划拆除范围);

2、对你非法占用乔木林地33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600元标准处以202200元(大写:贰拾万零贰仟贰佰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34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600元标准处以206400元(大写:贰拾万零陆仟肆佰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水浇地1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处以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419600元(大写:肆拾壹万玖仟陆佰元)人民币。

上述罚款应当在15日内向银行沂南县财政局公共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沂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1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赵世成、朱奇剑

联系方式:0539-3787766

地址:沂南县政务服务中心612室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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