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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环保局   点击数: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要求,结合沂南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6日起,在主城区及部分重点区域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区域,全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单位办公区;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

(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八)工业园区;

(九)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主城区)

县城东至沂河西岸、南至樱花路(澳柯玛大道南1000米)、西至汶河东岸、北至北外环往北200米(向东延伸至沂河)以内的区域,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严厉打击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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