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的通告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级各督导组,县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全面打赢这场阻击战,结合市指挥部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人民群众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全县所有村居、社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并出具有效证件。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居、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村居、社区、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四、近14天有外省特别是湖北、浙江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县外返回人员,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并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管控居家隔离措施。不主动申报和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隔离等防控措施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快递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村居、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八、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九、严禁各单位在2月9日24时之前通知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浙江等地)人员来沂返沂。除经批准同意的企业外,一律不得开(复)工。
十、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沂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