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迎来节后返岗人员流动高峰,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村居(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严落实24小时封闭式管理。
参照《全县村居、社区、县城居民小区疫情防控检查站设置标准》(沂新防指〔2020〕56号)要求,每个村居(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只保留一个进出口(符合安全要求,并留有消防通道),严格检查站常态化标准化管理,有专人值守并做好个人防护,出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居住人员和车辆凭出入证出入(可凭务工证明、健康证明出入),出入证由村居(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区卫生机构办理。
二、从严核实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
外来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快递、配送、外卖实行无接触服务,送至指定区域,个人自行领取。快递、配送、外卖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人员登记管理、个人防护管理、员工每日健康监测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三、从严做好返乡返岗人员管理。
对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新冠肺炎人员接触史的,必须按规定接受集中隔离14天;对有疫情高发地区返乡人员接触史的,应按规定居家隔离。
省外来人应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或者小区物业电话登记备案,居家隔离时间自返回之日起不得少于14天;进入我县检测站检查时,应出示原居住地、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岗位信息、有无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有无新冠肺炎人员接触史、本人承诺等事项,书面或电子证明材料均有效。
省内市外来人也应出具证明材料,不能出具的,应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措施。以上人员如出现乏力、发热、干咳、胸闷等症状,应当第一时间上报,由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人员应适当延期返岗。
四、从严管理聚集性活动。
居民要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串门、不聚餐、不聚会、不搞集体活动,喜事停办、丧事简办。防疫期间不得举办培训、会议、娱乐、健身等聚集性活动,酒店、餐饮、文体活动室、娱乐室、体育场、KTV、茶馆等未经批准不得开业。对不听劝阻或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五、从严加强车站等重点场所管理。
加强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重要关口检测点管理,乘客要配合完成个人信息登记工作,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对有发热、咳嗽等明显症状的,实行就地隔离措施或转运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隔离观察。在火车站、汽车站设置咨询服务台,引导乘客有序候车、乘车。
六、从严做好节后上班复工疫情防控。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机构要加强对假期外出人员统计,对去过疫情高发地区的省外返回人员须按要求隔离观察。
企业要全面落实《沂南县规模以上企业开工复产若干规定》(沂新防指〔2020〕58号)要求,履行开工复产责任,落实戴口罩、测体温、实名制、错时上班、全面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七、从严管理出租房和沿街房。
乡镇(街道、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要落实出租房、沿街房的属地管理责任和主管责任,房屋租赁中介企业或业主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防控责任人和联系人,按要求主动向村居(社区)提供出租房、沿街房的经营情况和承租人、经营者动态信息,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告知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租客近期不要返回。对不报告房屋出租、经营情况、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从严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要限时经营,做好人员导流、体温检测,劝导顾客佩戴口罩、排队间隔1米以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可能引发公众聚集的促销活动。
对出现哄抢、扎堆、排长队等情况,要第一时间疏导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要保障水电气暖、米面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特别是做好居家隔离人员、老人、儿童、孕产妇等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的关怀慰问工作,积极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问题。
九、从严守纪执法。
居民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配合做好登记检查、信息核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事项。
对在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不配合体温检测、信息核查、流行病学调查,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公务执行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故意瞒报、缓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接受医学观察、居家观察、集中隔离、擅自外出的,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从严落实责任。
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管好家人、亲属,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物业业主主体责任。县直部门单位对所属小区负有管理责任。对在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责任落实不力导致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沂南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