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与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等部门对接,报沂南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县域内不具备供水条件的水源地和新增的饮用水水源地予以调整。将寨子水库水源地退出山东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将丹山水厂取水口处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