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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南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8    来源:水利局   点击数:

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与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等部门对接,报沂南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县域内不具备供水条件的水源地和新增的饮用水水源地予以调整。将寨子水库水源地退出山东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将丹山水厂取水口处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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