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1年版)》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单位:
现将《临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7月23日发布的《临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同时废止。
临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
2021年7月14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不超2台;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