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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山子水厂和张庄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27    来源:环保局   点击数:

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及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2021〕683号)要求,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划定丹山子水厂和张庄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对2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予以公示。

一、丹山子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井外围井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河道范围,保护面积为0.72km2。陆域范围为取水井群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00m及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范围内区域,保护面积为0.15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井外围井上游3000m至下游300m的河道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保护面积1.09 km2。陆域范围为丹山水厂取水井群外围井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000m及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一级保护区除外),保护面积为8.07km2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游1000m的范围为准保护区范围,保护面积1.96km2

二、张庄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井外围井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河道范围,保护面积为0.51km2。陆域范围为取水井群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00m及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范围内区域,保护面积为0.14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井外围井上游3000m至下游300m的河道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保护面积0.90km2。陆域范围为取水井群外围井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000m及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一级保护区除外),保护面积为8.61km2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游1100m的范围为准保护区范围,保护面积2.57km2

三、水源保护区管理责任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各部门及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源控制管理,组织饮用水源水质监督监测,负责与其他单位的协调联络,牵头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县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的具体工作和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科学调度水利工程,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审批,鼓励和引导发展无污染的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县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对工作经费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公路、桥梁和交通设施的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干线设立醒目的饮用水水源标识,在靠近水源地一侧道路或穿越桥梁两侧设置封闭式护栏和截污收集装置,防止路面(桥面)废水或因交通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汇入饮用水水源。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结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生态农业建设,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避免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禽畜养殖监管,取缔或搬迁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畜禽养殖场。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

县卫健局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水源水质监测与评价。

县公安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环境违法活动,维护饮用水源公共安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和规划的监督管理,处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开采活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严禁毁林开荒,切实做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吊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的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不得向影响水源的建设项目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取缔保护区内餐饮业服务许可证,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审批餐饮许可证。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的排污单位实施断电,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扩建、改建。

县阳都水务有限公司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原水检测和水厂出水检测,确保供水安全。

张庄镇政府、依汶镇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及宣传牌等标识,负责设置一级、二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负责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保护区垃圾、废物等存放场所进行清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综合整治,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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