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网站: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县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徐兴湘同志和大家交流。徐主任,您好!
徐兴湘:主持人好,各位政务访谈的观众大家好!感谢县政府网站的邀请,今天很高兴能够通过在线访谈平台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
县政府网站:徐主任,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和规范治理的目标。您能介绍一下吗?
徐主任: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是做好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调查评价程序和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明确调查评价内容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二是完善规划编制程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三是强化规划衔接。要求编制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县政府网站:《地下水管理条例》在对地下水节约与保护方面强调了哪些措施呢?
徐主任:在对地下水节约与保护方面,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的重要指示,《条例》完善了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各项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二是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要求。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三是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安装计量设施。四是细化地下水保护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明确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要求城乡建设和河湖整治要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县政府网站:《地下水管理条例》在地下水超采治理方面有什么要求呢?
徐主任:在地下水超采治理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一是规范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规定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限制开采区。二是强化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明确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三是规范地下水超采治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政府网站:那么《地下水管理条例》在地下水超采治理方面有要落实哪些制度?
徐主任:在防治地下水污染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一是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规定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二是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明确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三是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四是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县政府网站:我们知道,制度要落实到位才能发挥作用,落实制度必须强化监督执法。请您介绍一下在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和打击地下水违法行为方面,《地下水管理条例》作出的要求吧。
徐主任: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要求:一是要求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二是加强地下水监测。要求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四是加强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
在打击地下水违法行为方面,《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在泉域保护范围等特殊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作了衔接。
县政府网站:感谢徐主任接受我们的专访,今天我们就交流到这里。
徐兴湘: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