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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范志光访谈: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发布时间:2022-11-25    来源:司法局   点击数:

县政府网站: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范志光。范局长,欢迎您。

范志光:主持人好,大家好!非常感谢《政务访谈》栏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交流沟通的平台,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县司法局的关心和支持。

县政府网站:我们知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我们司法局的一项重要职能,您能向我们介绍一下我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么?

范志光:这些年来,我们司法局始终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提高公民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工程,从“一五”普法到“八五”普法,可以说全社会法治意识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在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法律十进”为载体,针对不同的群体提高普法针对性,开展了“美丽乡村行、送法进万家”普法志愿活动,“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关爱明天、与法同行”校园巡回法治报告会,“互助守望、公益课堂”等法治教育活动。在全县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是扩大法治文化品牌影响。创新法治宣传形式,融入“琅琊法韵”法治文化品牌,立体提高法治宣传覆盖面。打造提升了民法典主题公园、普法主题景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法治文化阵地,实现文化阵地村居全覆盖;编印了扫黑除恶、文化旅游等普法服务发展系列读本,征集出版普法诗集、专刊、书画摄影作品集等,不断丰富法治文化产品;举办“阳都法治颂”普法文艺创作汇演、法治文化书画展,编排《法律服务惠民生》快板说唱舞蹈等,提高法治宣传效果;举办全县宪法知识竞赛、《民法典》知识竞赛、“不忘初心·与法同行”宪法演讲比赛,开展全县“最美普法人”评选、“我与普法的故事”征文等,大力宣传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弘扬新时代法治精神。

三是坚持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目前全县共有“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3个,省级7个,市级47个。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育工程。重点在村“两委”干部、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老党员、老村干、老教师等村民中选拔培育“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目前,全县已培育“法治带头人”296名,“法律明白人”888名,每个乡镇(街道)每季度开展一次培训,实现了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切实提升全民法治素养。

四是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各乡镇街道建立15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村居司法行政工作室,采取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定向联系的方式,村民之间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来寻求我们的法律服务,通过咨询、联络、代理、代办等形式,充分发挥其在村级事务、法律咨询、普法、矛盾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作用,让村居法律服务也成为乡村振兴合伙人工作的有力推手。

全县上下用法治凝聚共识,用法治保障发展,用法治促进和谐,全县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日益增强。从“一五”普法到“八五”普法期间,我县三次荣获“全国普法先进县”,还是全国青少年普法先进单位。

县政府网站:那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有哪些呢?

范志光:根据我们普法工作规划,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有6项:一是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二是突出宣传宪法,三是突出宣传民法典,四是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五是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深入宣传党内法规。

县政府网站:说到宪法,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我们都知道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您能向我们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宪法情况么?

范志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等重要内容,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今年刚好是82宪法施行40周年。1982年12月4日,我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并根据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行了修正,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与时俱进地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就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以根本法的形式给出了答案。

县政府网站:我们在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呢?

范志光:一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我们引导执法司法机关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过程,把普法融入法律服务过程,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服务群众中加强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办事。

二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我们不断壮大社会普法力量,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普法中的作用,加强普法志愿队伍建设,建立了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机制。

三是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通过创新普法内容、拓展普法网络平台、创新普法方法手段,不断适应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在充分利用传统有效的普法方式基础上,我们还开设了普法公众号,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特别是我们加大以案普法力度,针对群众日常生活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及时开展普法,充分利用典型案事件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使典型案事件依法解决的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

县政府网站:咱们日常普法工作中,有哪些有代表性的实际案例,可以和我们各位网友分享一下吗?

范志光:这些年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我们接受群众咨询比较多的就是继承类法律问题,这类事情有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前几年我们接触过一个案子,一对夫妻顾某某和夏某在2015年通过继承获得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这个房屋原来是顾某某父母的。顾某某的父亲呢早年去世,顾某某的父母家里共有五个子女,顾某某是家中最小的儿子,因他身体不好,女儿顾某菲还要上学,妻子夏某没有正式工作,家庭生活困难,所以其他四个兄弟姐妹和母亲李某自愿放弃了该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同时他的母亲也愿意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赠与顾某某和夏某,且各方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和赠与公证。

但是到了2018年12月,顾某某患白血病去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顾某某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妻子夏某、母亲李某、女儿顾某菲依法继承。顾某某母亲李某在得知自己还依法享有这个房子的继承权后,便找到她这个小儿媳夏某,要求分割继承该房屋。夏某认为该房屋本来就已经属于自己和丈夫共同所有,都已经公证了,现在丈夫去世,房屋理所当然应该归自己和女儿所有,所以要求李某放弃房产1/6的继承权,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李某呢又担心自己放弃了这1/6的房产继承权后,夏某不让自己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将自己赶出去,毕竟自己已经91岁高龄。李某的其他四个子女也担心,老母亲一旦同意放弃继承权将老无所居。双方因此僵持不下。当时为了解决这个事儿,我们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就跟村干部、调解员、律师等上门去做工作,从“情理法”三个层面来促成调解。调解过程也是普“法”过程,首先一定得合乎法律规定啊,然后再从“情”和“理”的角度来提出折中的建议,在多方协商下,双方达成协议:第一,夏某根据房屋评估价格,从中拿出1/6份额,共计11.2万元补偿给李某,作为李某今后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第二,李某立下遗嘱,约定百年之后自己继承所得的1/6房产归夏某所有;第三,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直至李某去世,且在李某生前,夏某不得变更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得将房屋转卖、赠与、出租他人。最终,婆媳二人解开了“心结”,这起因房产继承引发的纠纷也圆满化解了。

县政府网站:是的,现在很多群众都面临着这一类的纠纷,你看着就是那么套房子,但是要继承起来却没那么的容易,这里面理不清的关系是千丝万缕,非常的复杂。那么庄律师,能不能就这个案例给我们大家讲一讲这其中要注意的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呢。

范志光:好的,主持人。由于这个案子当时发生在2018年,那时候《民法典》还没有颁布实施,我们处理这个案件的依据就是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18年12月,顾某某因病去世,依照《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的内容,该房屋属于顾某某的部分(房产的1/2)应作为遗产由顾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母亲李某、其配偶夏某、其女儿顾某菲依法继承。夏某属于自己的部分加上继承的部分应分得房产的2/3,李某和顾某菲各分得房产的1/6。第一,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李某作为顾某某的母亲依法享有这1/6的房产继承权,就算当初通过公证已经将房屋产权继承、赠与给夏某夫妻,但因顾某某去世,李某作为顾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然享有这1/6的房产继承权,且除非自愿,任何人不得胁迫夏某放弃这部分继承权;第二,李某现在担心自己在安置房内的居住权问题,夏某作为儿媳,从孝道来说应当替已经过世的丈夫保障老母亲的晚年生活,不能让老母亲91岁高龄居无定所;第三,建议李某已经领取的地上物补偿款11.2万元由李某保管,用于李某自己今后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这里面还存在一个问题,其实这个夏某当时还有一个担心就是,她担心婆婆李某如果现在不表态,不放弃继承,一旦李某百年之后,这1/6房产又作为李某的遗产又由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自己还是拿不到全部的房屋产权,又会增加许多麻烦。这也确实是本案比较棘手的一个环节,所以我们提出这么折中的一个解决方案,我认为是非常合适的,提议李某立下遗嘱,表明百年后由夏某继承房产。从当时法律效力上说,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这样李某生前依然享有这1/6的房屋所有权,既可以让李某放心的安度晚年,也解决了夏某的后顾之忧。

我国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是把这个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民法典等以前的这些单行法都吸纳了进去,我们现在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这个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县政府网站:非常感谢范局长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让我们学到了新的法律知识!衷心祝愿县司法局工作在今年再上新台阶!

范志光: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感谢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县司法局以及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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