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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寇廷禄访谈: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努力推动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更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19-11-01    来源:人社局   点击数:

县政府网站: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的访谈嘉宾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寇廷禄同志。寇局长,您好!

寇廷禄:县政府网站好,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政务访谈》这个平台和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

县政府网站:请您介绍一下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好吗?

寇廷禄:好的。截至目前,全县居民养老保险参保53.07万人,其中:本年度参保续保居民养老保险的27.03万人,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16.66万人,重度残疾人提前5年领取1523人;每月发放养老金2202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15417万元,月人均领取129.39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从2011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2.65亿元,其中:征缴保险费7.70亿元,缴费补贴收入0.97亿元,基础养老金收入12.51亿元,丧葬补助收入0.15亿元,利息收入0.85亿元;基金总支出13.20亿元,其中:基础养老金支出12.46亿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0.59亿元,丧葬补助支出0.15亿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130019万元(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35516万元),确保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是什么?

寇廷禄: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缴费档次有哪些?

寇廷禄:凡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目前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有什么规定?

寇廷禄: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即补。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300元(含3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县政府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县政府给予补贴每人每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县政府给予补贴80元。

对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县财政承担30元的缴费补贴。

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缴费补贴。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领取养老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寇廷禄:一是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龄,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是年满55周岁的1-2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持第二代残疾证,申请提前领取待遇,对符合提前领取条件的残疾人,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领取条件不申请提前领取待遇的,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60周岁时正常领取待遇。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居民养老金待遇标准如何计算?

寇廷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支付,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由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的利息组成。对于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即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为: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基础养老金+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请介绍一下我县历次基础养老金是如何调整的?

寇廷禄:好的,从2011年新农保制度实施以来,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县连续6次调整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省已建立了正常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我县历次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

(1)从2012年10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由每月55元调整为60元。

(2)从2013年10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由每月60元调整为65元。

(3)从2014年5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由每月65元调整为75元。

(4)从2015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由每月75元调整为85元。

(5)从2016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由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

(6)从2018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由每月100元调整为118元。

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适当倾斜,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承担。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养老金高低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寇廷禄: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由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多少决定。缴费多、年限长,享受政府补贴就越多,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也就越多,其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县政府将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去世的如何处理?

寇廷禄: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寇廷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衔接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寇廷禄: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主要以手机APP认证方式进行,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使用智能手机下载安装“临沂智慧人社”APP自助办理认证。认证周期为每年两次,集中认证时间为每年的5-6月和11-12月,在规定的认证时间结束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认证的,居民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后又认证通过的,恢复发放并补发。使用手机APP认证不上的,本人可持二代身份证到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发放居民养老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修改补充认证信息,然后再使用手机认证。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手机认证的,可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工作人员和村居协理员共同上门认证。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法律法规中对冒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是怎样处理的?

寇廷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者去世后,其亲属不及时向社保部门报减,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县政府网站:寇局长,您可以介绍一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

寇廷禄:在讲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之前,先来了解一下从过去的老农保---新农保----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变迁历程。

1.老农保初期探索阶段(改革开放—1990年):1987年3月14日民政部报国务院同意,发布了《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民[1987]办字11号),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要求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2.老农保试点推广阶段(1991年—1997年):1992年1月3日民政部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当时按照国务院《方案》的规定,基本原则: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参保对象:凡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均为保险对象,包括务农、农民,乡(镇)村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职工,民办教师及其它农民户口劳动者。外出务工经商者,服兵役者、户口迁入者也应参加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年龄:年满20周岁开始缴费,60周岁停止缴费。缴费标准: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缴纳标准采取月交额2、4、6、8……20元共10个档次。优势:高利率,缴费灵活;十年保证期。从1992年底开始,沂南县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老农保停止整顿阶段(1998年—2002年):1999年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老农保业务暂停;1999年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及业务由民政部门划转到劳保部门管理。

4.老农保探索创新阶段(2003年—2009年):200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且国务院批转下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10)》,积极探索老农保制度创新地方试点工作;

5.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完善阶段(2009年-今)

(1)新农保试点推广:新农保是老农保制度的创新发展,2009 年9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称为“新农保”。根据《意见》的精神,省市相继出台了新农保实施政策,进行试点推广。2009年12月10日临沂市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2009年12月平邑县开展了首批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2010年费县、沂水开展新农保省级试点。

(2)城居保试点推广:2011年6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简称“城居保”2011年6月20日,国务院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推广。

2011年7月11日我县被省政府确定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级试点县,按照中央、省、市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沂南县于2011年8月20日,县政府制定印发了《沂南县城乡居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沂政发〔2011〕67号),将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8月21日县政府在辛集镇文化广场召开了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仪式,全县的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3)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总结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的制度全国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两大基本制度平台。我县在2011年制度实施时就将这两项制度合并,所以说,比国家提前实施了两项制度的合并。

县政府网站:好的,非常感谢您接受此次采访。

寇廷禄:谢谢。感谢主持人和广大网友朋友们对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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