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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局长朱勇建在线访谈:解读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05-11    来源:税务局   点击数:

县税务局局长朱勇建在线访谈:解读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县政府网站:朱局长,您好!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朱勇建:好的。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县政府网站: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朱局长: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县政府网站: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跟原来的留抵退税政策有什么不同吗?能否具体讲解一下?

朱勇建:出台这项政策的初衷,是在疫情期间,通过退税缓解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资金压力,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开足马力复工复产,增强其扩大生产、保障供应的信心和动力。下面我将着重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讲解:

第一,关于政策适用主体。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主体仅指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同时,8号公告中也明确规定,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也就是说,这个退税企业名单,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能出,各地省级发改和工信部门也能出。被发改、工信部门确定为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在这里我想提示一下:目前,各地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也发布了适用其他支持政策的企业名单,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请确认自己是否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千万不要与其他名单混淆。

第二,关于退税条件。2019年开始实施的制度性留抵退税,从财政可持续、防范退税风险等方面考虑,设置了一些退税条件,而此次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不受此前退税条件的限制。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自主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发改、工信部门确定的名单办理退税。

第三,关于“增量留抵税额”,与之前的概念有差异。制度性留抵退税是从2019年4月开始实施的,因此,退的是和2019年3月底比新增的留抵税额;而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退的是其疫情发生以后新增加部分,也就是和2019年12月底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第四,关于退税额的计算。前期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中,无论是先进制造业还是其他行业留抵退税,都需要以增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后计算出退税额。而此次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计算退税额时,不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的因素,对增量留抵税额全额予以退还。此外,不考虑进项构成比例也进一步简化了核算操作,有利于更高效快速地实现退税。

县政府网站:疫情期间,有很多企业向政府、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捐赠物资,对于这样的企业,国家在流转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朱勇建:涉及捐赠的,这里有一项政策,即《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次新冠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为应对疫情捐赠了大量物资。这项政策也是为了鼓励社会各界贡献力量共同抗击疫情。有两个问题需要给大家讲解一下:

第一,关于捐赠途径。文件规定的享受免税优惠的捐赠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此前关于捐赠的政策,多强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人民政府捐赠。本次疫情发生后,媒体曾报道,有纳税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以解决医院物资紧张问题。为此,我们结合实际,在文件中明确,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也可享受免税优惠,对多种途径的捐赠行为均予以鼓励。

第二,关于货物范围。文件中所指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品,也包括所有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资。总局在此前发布的即问即答中有提到,纳税人捐赠的方便食品、建材等,都属于“货物”范畴,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也就是说,只要捐赠的货物是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县政府网站:那么,关于国家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能否具体讲解一下?

朱勇建:好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主要内容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我就几个问题做一讲解。

(一)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

此项政策发布以后,有纳税人提出疑问,是不是只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此项政策?纳税人的哪些业务可以享受此政策?

我想说明两点:一是政策适用主体,是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中也会有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此项政策的,即使一般纳税人中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也不行。二是政策适用范围,只有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比如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等,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与其他政策的衔接问题

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标准以后,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再加上发生疫情以后,又出台了生活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免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与此次复工复业政策并不矛盾,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享受其他免税政策。

(三)按季申报纳税人跨属期涉及的一些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阶段性政策的执行期是3-5月,对于大多数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第一、第二季度,按照两种政策核算应纳税额。因此,政策的核心就在于,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的征收率或者免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5月期间的,可以适用免税或者减征政策,纳税义务发生在1-2月或者6月份的,依然适用3%征收率。

(四)关于预征率调整问题

为避免出现征收率下调后预缴税款大于应缴税款而形成超缴的问题,此次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阶段性政策,同步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预征率的下调,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项目。一般纳税人预缴项目的预征率仍维持不变。二是只调整预征率为3%的项目。涉及不动产、预征率为5%等预缴业务,都不在此次预征率调整范围内。

县政府网站:好的,非常感谢您接受此次访谈。

朱勇建:谢谢。感谢主持人和广大网友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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