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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李桂杰访谈:畜禽养殖相关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点击数:

县政府网站: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的访谈嘉宾是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李桂杰。李主任,您好!

李桂杰:县政府网站好!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政务访谈》这个平台和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借此机会,向关心支持全县畜牧工作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县政府网站:众所周知,沂南县是一个养殖大县,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划定也和畜牧生产发展及沂南的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今年上半年,沂南县政府印发了《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调整,李主任,本次禁养区划定的背景是什么?

李桂杰:我县是传统畜牧养殖大县,畜禽养殖污染已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也是水源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处理好畜牧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污染整治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2014年,沂南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沂南县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沂办字〔2014〕12号),明确划定了禁止养殖区域(即禁养区)。自此,沂南县进入畜禽养殖分区施治阶段,畜牧业进入规范发展时期。当时县政府划定禁养区的目的在于整治全县肉鸭养殖行业乱象,对生猪存栏量影响甚微,仅关闭2家生猪养殖场,共计存栏600头生猪。2015年到2018年期间,我县生猪存栏量稳中带增。

2018年8月, 根据上级要求,县政府牵头对沂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第一次调整,共581个禁养区,总面积976平方公里。这次调整是我县第二次调整禁养区,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对禁养区进行了优化调整,规范区域描述,取消无法律依据的禁养区,并将重新划定的禁养区面向全社会公开。

县政府网站:本次禁养区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是什么?

李桂杰:这次禁养区调整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了高湖水库、寨子水库、南寨水厂、东明生水厂、农村饮用水水源禁养区范围,修改为寨子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南寨水厂、东明生水厂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二是河流。将汶河、沂河、蒙河三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调整为非禁养区。

三是自然保护区。将鼻子山自然保护区、五彩山自然保护区、北大山森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调整为非禁养区。

四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明确了县城建成区和大庄镇等13个镇政府所在地为禁养区。删除了学校、医院等重复的区域。

五是主要交通干线。将交通干线两侧范围调整为非禁养区。

县政府网站:6月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李主任,《通知》出台的原因是什么?

李桂杰: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治本之策。近年来,各地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我国种养主体分离,种地的不养猪,养猪的不种地,种养不匹配的问题普遍存在,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还没有完全打通。为进一步明确粪污还田利用适用标准,落实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制定了《通知》。

县政府网站:《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桂杰:《通知》明确,国家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支持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如需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如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通知》要求,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作为肥料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加强日常监测,严防还田环境风险。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研发,积极推广全量收集利用畜禽粪污、全量机械化施用等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

县政府网站:养殖场户将液体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应满足哪些标准及具体要求?

李桂杰:一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确保畜禽粪污处理后作为粪肥安全利用,要求液体粪肥的蛔虫卵、钩虫卵、粪大肠菌群数、蚊子苍蝇四项卫生学指标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液体畜禽粪便厌氧处理卫生学要求。

二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作为粪肥还田可参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的施用方法,选择适宜的施用时间。畜禽粪污处理和畜禽粪肥施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养分损失,减轻环境影响。

三是畜禽粪污还田配套土地面积应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面积。养殖场户应根据畜禽粪污所施农田的土壤状况、农林作物类型、种植制度等适时适量进行粪肥施用,合理确定畜禽粪肥施用量,不能过量施用畜禽粪肥。

县政府网站:养殖场户将液体畜禽粪污向环境排放或作为农田灌溉用水应满足哪些标准及具体要求?

李桂杰: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养殖场户应根据不同工艺满足相应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及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必须设置废渣的固体储存设施和场所,且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且符合相应卫生学指标。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臭气浓度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地方制定的严于该标准的相关控制项目。

县政府网站:作为养殖场户应承担哪些责任?

李桂杰:一是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对于自行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的,应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应配套粪污收集和暂存设施设备,确保粪污在第三方收集期间的存储容积。

二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于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或进行污水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是规模养殖场应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应提前确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施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同时需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及时记录粪污日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

县政府网站:好的,非常感谢您接受此次采访。

李桂杰:谢谢。同时再次感谢主持人和广大网友朋友们对全县畜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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