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贺可进同志做客《政务访谈》。贺局长,欢迎您!
贺局长: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通过《政务访谈》这个平台和大家沟通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发改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多年来关心帮助和理解支持发改工作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祝福。欢迎大家对我局的各项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便于我们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
主持人:今年我县开展了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物业服务收费是县城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请问发改部门在这方面怎么管理,有什么措施?
贺局长:市政府出台的《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号)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9号令),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物业服务。
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
一星级0.25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普通住宅),0.65元/平方米/月(带电梯普通住宅);
二星级0.40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普通住宅),0.8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普通住宅);
三星级0.55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普通住宅),1.0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普通住宅);
四星级0.70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普通住宅),1.2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普通住宅)
五星级0.90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普通住宅),1.5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普通住宅)。
以上标准上下浮动幅度±20%,以上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针对机动车停放费,《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县的指导价标准是25元/月,上浮20%,下浮不限。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我县的指导价标准是200元/月,可上浮20%,下浮不限。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主持人:贺局长,目前煤炭价格居高不下,我县集中供暖价格政策是否有变化?
贺局长:为了应对煤炭价格形势,包括发改局在内的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力保障我县集中供暖。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政策,不增加广大群众取暖经济负担,集中供暖价格政策未发生变化,仍然执行《沂南县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试行)的通知》(沂价字〔2015〕25号),供暖费用居民用户按套内面积2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向居民收取22元/平方米,县财政补贴1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32元/平方米收取。
主持人:贺局长,发改部门在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停车场收费方面有什么举措?
贺局长: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原有文件依据是《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沂政办发〔2010〕143号),已实行10多年时间。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我县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现行规定与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亟待通过办法的修订贯彻落实上级新政策、新要求。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县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绿色出行,推动“智慧停车”充分发挥作用。
2021年4月沂南县发改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起草了《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县人大、县政协、县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执法局、交运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5月11日至2021年6月9日通过沂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7月5日,县发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召开了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及标准听证会。根据公开征求意见与听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于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现实管理需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保持现行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前提下,重点在管理措施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
一是收费标准制定的主要原则。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区域类别分为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为较拥堵区域,二类区域为非拥堵区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划定。确定收费标准的总体原则为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收费时段分为白天(7:00-19:00)和夜间(19:00-次日7:00)。收费计算方法分为计时收费和计次收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地上停车场次之,地下停车场最低;白天高于夜间。
二是新《办法》主要特点。原《管理试行办法》中仅规定了人行道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新《办法》中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包含了机动车行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充分考虑县城老旧小区停车配套设施不完善,居民夜间停车困难的问题,《办法》的收费标准中,夜间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夜间地上停车场3小时(含)以内免费,地下停车场4小时(含)以内免费,免费时长以外按次收费。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停车设施资源配置效率。按照简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应按规定向县发改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收费标准备案提交资料由原来的6项减少为3项。增加了“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的条款。
主持人:现在对于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吗?
贺局长:9月30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县发改局进行了转发,并在县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通知明确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0月31日。
一是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二是其他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损耗率不得超过12%。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主持人:感谢贺局长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访谈,祝愿沂南发改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贺局长:感谢对沂南发改事业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