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事人结婚证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手续齐全的,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如果《离婚证》丢失,也是同样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