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
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一)个人计收标准。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2元/月。
(二)单位计收标准。
1. 各镇村企业单位(不含商业服务业)、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2元/月;
2.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每床位2元/月;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2元/月;
3. 商店(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车站、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每平方米0.15元/月;
4. 农贸市场,有固定门店的按营业面积收取,按每平方米0.25元/月,有固定摊位的按摊位个数收取,每个摊位2元/月;
5. 其他行业分别按照垃圾产生量收取50元/吨,其中用于废物利用的不收费。
(三)减免对象。
1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免收;
2. 各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收;
3. 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特困户家庭,凭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
《沂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个人负担标准
(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 集体负担标准
(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 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四)商店(场)、车站、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五)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六)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