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大庄镇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调整充实大庄镇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 培 人大主席
成 员:杨传启 主任科员
尹永艳 组织委员兼人大副主席
陈清波 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
刘瑞秀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王学军 统战委员、政法委员
王 凯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朱英凯 宣传委员
胡 伟 副镇长
高 芹 副镇长
刘兰香 副镇长
宋会杰 人大副主席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2.负责向政府办公室报告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3.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负责与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政府二楼党政办,王培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江、夏彦杰、穆洁、安关华、仲潇彤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政务公开工作。其中由穆洁专项维护政务公开网站。
(二)办公室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写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负责与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6.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简报等;
7.本镇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政务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原则。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第三条 各单位(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指定一名专职政务信息员,负责向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公开相关信息;
(二)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进行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负责提供对网站内容调整、版面更新的意见和建议;
(三)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四)上报的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五)确保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符合政务信息公开要求;
第四条 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内容及时报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工作程序与时限
(一)各单位(办公室)需网上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应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
(二)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网上发布的内容。一般内容在3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三)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报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负责在网上发布。一般内容在3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
四、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公布机关在办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政府办公室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审核的程序:政务公开的内容须经法制机构和保密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违法和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五、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上网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员签字等。
第七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