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jj/2025-0000034 | 公开目录 |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住建领域第三方机构综合监管细则 |
沂南县住建领域第三方机构综合监管细则 为规范沂南县住建领域第三方机构服务行为,结合《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建局行业第三方机构的全流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住建局行业内为住建领域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房地产评估等机构及其执业活动。 第三条住建局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权责统一、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涵盖监管、评价、公示全环节。 第二章监管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检查要点 1.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有无挂证、无证执业等行为。 2.服务成果(报告、文件等)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是否符合标准及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或严重失实情况。 3.服务流程是否合规,包括业务承接、实施、出具报告等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违法挂靠、通过虚假信息或编造堵点等手段提高中介费问题,是否存在检查标准不统一、整改要求不统一等行为;收费是否合规,有无乱收费等情况。 第五条技术标准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无相关标准的,需遵循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并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合法合规的具体要求 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服从行业监管;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保密执业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主动配合住建局检查,按要求报送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评价体系 第七条评价主体与周期 评价主体为住建局,可协调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评价包括年度评价、专项评价及临时评价,年度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价针对特定项目或领域开展,临时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启动。 第八条评价内容 根据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各类临时检查,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收费、服务规范、服务态度进行客观评价,或者依法向上级部门报告检查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方式 住建局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直接评价,对企业自主委托的机构,住建局负责引导企业按上述检查内容评价。省中介超市机构的使用者评价结果与住建局检查评价结果,共同作为住建局选用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为住建局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提供参考。 第十条评价流程 确定评价对象及周期,明确评价标准;组织检查并收集使用单位意见;综合分析形成初步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处理异议(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确定最终结果并公布。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与应用 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业务;整改仍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 第四章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公示内容 年度及专项检查计划(范围、时间、内容、方式);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黑名单及联合惩戒信息;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第三方机构选用办法、监管细则等。 第十三条公示平台与时限 统一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检查计划实施前不少于10 个工作日、检查结果及评价确定后15 个工作日内、制度类文件发布或修订后5 个工作日内长期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管理 住建局指定专门科室及管理员负责信息审核、发布、更新。公示信息需经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合法,涉密信息不得公示。公众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平台联系方式反馈,住建局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核实答复。 第五章违规处置与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情形及措施 1.无资质或超范围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 2.出具虚假报告或严重失实的,责令改正,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违规收费的责令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4.执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执业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第十六条行政强制情形及措施 第三方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住建局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移交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相关财物。 第十七条黑名单管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2)出具虚假成果文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对列入黑名单的第三方机构,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向社会公布黑名单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违规行为等; (2)限制其在住建局行业内承接新的业务; (3)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4)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3. 第三方机构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 3 年,期满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移出黑名单。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建立第三方机构动态监管档案,记录机构基本信息、资质及执业人员情况、服务成果、检查结果、评价记录、黑名单信息等需留存的监管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