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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jj1/2022-0000058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发布机构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5-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对全县自建房等建筑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对全县自建房等建筑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自建房等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就全县农村自建房、公共场所建筑设施和城区建筑设施(以下简称自建房等建筑设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自建房等建筑设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序有效整治解决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自建房等建筑设施建筑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围

(一)农村自建房。各乡镇、街道所辖村居社区内由村民自建、用于居住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包括目前处于闲置状态的房屋、建筑设施)。

(二)城区建筑设施。沂南县城城市规划范围内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家属院,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居住小区,以及停破产企业老旧建筑等。

(三)公共场所建筑设施。全县范围内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类宾馆、饭店、商场、商店(铺)、超市、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用于集会、庆典、展览、展销、宗教活动等场所的建筑设施,以及出租群租房、建筑工地、厂矿企业的员工宿舍等建筑设施。

三、整治重点

(一)建筑安全整治重点

1.地基基础外侧无保护措施或基础损坏,梁、柱节点破损或出现裂缝,承重墙体裂纹、歪斜或明显位移,屋盖开裂或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裂纹或塌落问题;

2.未按规定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自建房等建筑设施;

3.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大棚房;

4.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大棚房;

5.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

6.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

7.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

8.处于地震断裂带上未按照抗震要求设计建造的房屋;

9.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二)消防安全整治重点

1.在居民住宅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或在生产、经营、仓储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生产、经营、仓储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或其防火分隔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

3.未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或被遮挡、被挪作他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4.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遮挡、设置栅栏或违章搭建,致使应急通道锁闭、封堵的;

5.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6.在住宅或租赁房屋内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

7.室内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的。

四、整治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排查整治专职人员,组织辖区自建房等建筑设施业主,对照房屋危险程度判定参考标准(附件1)进行全面排查。排查要做到村(小区)不漏户、户不漏房。排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填写排查情况报告,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专班提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附件2)。

1.建筑安全情况报告。要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判定参考标准,对建筑安全进行初步判定,分别在排查记录上做出加强日常管控(A级)、限期整改(B级)、停止使用(C级)、建议拆除(D级)等初步处理意见。其中,判定参考标准为:A级:房屋没有损坏,整体现状基本完好;B级:房屋出现轻微破损,存在轻度危险;C级:房屋出现中度破损,存在中度危险;D级:房屋出现严重破损,存在严重危险。

2.消防安全情况报告。要根据消防安全整治7项重点及影响消防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核查登记。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上逐一注明,并明确限期整改时限,督促房屋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各单位工作专班要根据排查人员上报的排查记录,进行梳理分类,分别建立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并于5月31日前将建筑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抄送县住建局工作专班;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抄送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专班。

对排查人员上报的初步判定为A级、B级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据实下达整改文书,督促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对排查人员上报的初步判定为C级、D级的自建房等建筑设施,各乡镇街道,有房屋产权的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邀请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中心等职能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做出安全整治意见。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悬挂相应标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发动群众立即予以加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砖混的、大跨度建筑物(构筑物)和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要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及时排除隐患。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属地政府、房屋产权所在单位要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拆除,对限期拒不拆除或者阻扰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除后的房屋,符合农村自建房政策的,由属地政府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重建。

(1)属“三无”自建,出现整体歪斜、裂损、塌陷,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含厂房);

(2)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造成上下层结构不一体或者整体出现歪斜、裂损,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含厂房);

(3)防震防汛标准低、失修失养,整体出现歪斜、裂损、塌陷,存在倒塌危险的老旧房屋;

(4)已登记在册的或新鉴定发现的危险性为D级的房屋(含厂房);

(5)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倒塌危险情形的房屋。

五、整治要求

(一)明确排查主体责任

1.农村自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活动,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2.城区建筑设施。沂南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直各有关部门分别承担本系统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机关及派出单位办公用房、家属院,和所属企业(含房屋等建筑设施产权未经拍卖处理的停破产企业)、沿街房、出租房等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活动,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其中,

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对集中办公的办公用房进行排查整治;

县住建局同时负责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排查整治;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指导有物业的小区进行排查整治;

县工信局、商务局、供销社负责县城区内本系统所属企业(房屋等建筑设施产权未经拍卖处理的停破产企业)、沿街房、出租房等建筑设施及其职工家属院房屋及建筑设施的排查治理;

县教体局负责对公办和民办的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房屋及建筑设施进行排查治理;

县卫健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房屋及建筑设施进行排查治理;

县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及建筑设施进行排查治理;

县文旅局负责对文博单位、旅游景点、文化和旅游场所的房屋及建筑设施进行排查治理;

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设施进行排查治理;

原单位已破产倒闭、其资产已经拍卖为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建筑设施,城中村、安置房等由界湖街道兜底排查治理。

(二)明确治理主体责任

1.自建房等建筑设施产权所有人是集中整治以及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隐患房屋的整修、加固以及各类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确保安全。

2.县住建局、执法局、县住房保障中心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监管、查处、指导、协调配合等工作,要全程靠前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煽动、组织抗法阻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供水、供电、通信、市场监管、教育、卫健、消防、环保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通信与网络、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停止办学、清理租赁、清理人员等措施。

(三)明确整改要求。各单位要周密部署,逐一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要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房屋,按照“一房一策”的原则,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全程介入督促整改、监管指导,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完成单位。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防范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严格组织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守牢安全底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抓牢抓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问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举一反三,研究建立完善规范自建房审批监管机制、“两违”巡查治理管控机制、危房鉴定处置机制、房屋租赁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疏堵结合,源头管控,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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