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1/2022-0000168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近期,由于国际局势、疫情防控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限产等非正常生产状态,安全管理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加强非正常生产状态企业的安全监管,扎实做好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停工停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底线思维、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做好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正确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停工停产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停工停产期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以实际行动持续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企业停工停产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必须提前报备。企业因意外情况紧急停产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生产的,停产后必须马上报告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因疫情、维修、市场等原因停工停产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向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因转产、搬迁、关闭或重要生产装置、设施或车间仓库等的停用、报废和拆除而停工停产的,必须至少提前5天向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为停产时间、人员去向、停产措施、应急预案、人员值班等情况。 (二)必须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停工停产前,企业必须对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进行辨识评估,逐一落实管控措施,切实做到动力和能源介质可靠切断并挂牌上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清洗、置换合格,活动零部件已拆卸或者可靠固定,确保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三)必须强化特种作业监管。停工停产期间,企业进行检维修或进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登高作业、吊装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必须实行提级审批制度,坚决落实“四防”(防火灾、防触电、防中毒、防坠落)措施,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必须加强重点人员监管。非煤矿山、建筑、危化品、文旅等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外出,必须向属地乡镇和行业部门请假报备,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确定一名临时负责人,确保企业运行正常。 (五)必须强化日常巡查。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停工停产公告,每天安排有领导带班、每班不少于3人的值班值守队伍,24小时不定期巡逻外来人员进出情况、用电安全、设备安全、防火安全等,确保突发情况能第一时间处置。 (六)必须强化安全生产“日被告”制度。停工停产企业必须每天向属地乡镇应急办报告当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值班值守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七)必须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严禁设备设施带病投入运行。二是必须上好复工复产第一课,对参与复工复产的所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考试和演练,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开车方案、开车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异常情况处置措施。三是必须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现场审查,具备复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行业企业一律不得擅自复工复产。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一般工商贸企业、超过1个月的化工企业,复产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专项评价,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毫不放松的抓好停工停产企业的安全管理 1.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必须对停工停产企业落实一对一监管包保责任、安全检查责任,加强对监管范围或辖区内停工停产企业用电、用水、用料、用气、用工等情况的监测,一旦发现有异常变化,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跟进处置,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针对停工停产企业制定专门的执法检查计划,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督促停工停产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严厉打击以停工停产为由拒绝安全生产检查,以及明停暗开、昼停夜开躲避安全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3.各村居社区主职干部、网格员和社会各界群众,要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及时向属地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举报停工停产企业私自开工、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问题线索,助力监管部门依法从快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失控漏管行为。 停工停产期间,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规避监管擅自生产的,一律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严肃处理;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问责。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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