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1/2024-0000040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 |
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餐饮场所燃气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我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从事餐饮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各类饭店、酒店、会所、火锅店、烧烤店、小吃点、大排档、农家乐、民俗客栈,以及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内部食堂等。 二、整治标准 (一)液化气瓶。气瓶必须是由具备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瓶体上有清晰的制造日期、使用登记代码等永久性标记;气瓶漆色应符合规定,并有明显的“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气瓶应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气瓶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单位代号、本次或下次检验日期等检验标志内容清晰,检验次数标志清晰。 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气瓶不得有护罩或底座脱落现象;不得有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不得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痕迹;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标记和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以及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不得使用“螺丝瓶”(按老标准生产超过15年使用期限的气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气瓶。 (二)瓶装气体。餐饮单位要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餐饮场所正常使用及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一般不应超过50千克(折合3瓶15千克气瓶);用气量较大的餐饮场所不应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6瓶15千克气瓶);确需超过100千克时,必须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折合50kg气瓶8瓶)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位于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内。 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无警示性臭味,严禁掺混二甲醚,餐饮企业不得违规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 (三)气瓶放置。正常使用的气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水平净距应保持在0.6米至2米之间范围内,不得使用瓶组供气。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气瓶周边严禁摆放食用油(燃油)、酒精(白酒)、消毒用品、纸质(泡沫)包装箱、塑料制品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气瓶存放于露天场所和通风不良的狭小空间。 (四)用气场所。用气场所应当规范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操作间至少配备2具5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液化石油气报警器安装位置应靠近气瓶及燃烧器具,且距地面不应超过30厘米,管道天然气报警器安装位置距离室内顶端不应超过30厘米,并进行定期测试和保持正常使用。 (五)设备设施。燃气器具、安全保护装置、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 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检测一次;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六)安全管理。燃气餐饮场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七)操作要求。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熬汤。 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要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八)特别规定。人员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瓶,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内及通风不良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二楼(含二楼)以上房屋使用50kg钢瓶的液化石油气;同一室内禁止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九)其他方面。餐饮场所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者“二合一”的,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住宿与经营、仓储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位置,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餐饮场所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或从房间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安全出口,便于逃生和救援。餐饮场所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必须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餐饮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餐饮场所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餐饮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必须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三、工作职责 (一)属地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作用,组织开展全覆盖入户检查,摸清辖区燃气使用餐饮用户底数,逐户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排查问题隐患,建立问题隐患整改台账,督促经营户提高安全意识,落实整改责任,按时整改到位、清零销号。 (二)监管部门。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要强化统筹协调,充分调动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力量,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对餐饮企业的排查整治;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气充装企业的排查整治;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气瓶、压力管道元件,报警器、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生产、销售企业、单位的排查整治;县教体局牵头负责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含无证的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厨房的排查整治;县卫健局牵头负责医疗机构内部厨房的排查整治;县文旅局牵头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网吧)、娱乐场所(KTV、游戏厅、棋牌室、酒吧)、旅游景点、文博单位等有厨房功能场所的排查整治,县工信局牵头负责生产加工企业内部餐厅、厨房的排查整治;县公安局要组织各公安派出所,对使用燃气有餐饮服务的旅馆、饭店等九小场所开展排查整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排查整治,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燃气使用餐饮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餐饮单位。认真落实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治理投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切实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保证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四、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工作方案,召开排查整治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排查整治工作开展。 (二)排查整改阶段(4月16日-6月15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村居、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逐路、逐街、逐巷排查摸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除隐患。 (三)巩固提升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从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执法、公安等单位抽调检查人员,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四不两直”督导,督导结果全县通报,并抄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影响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人、定责、定方案,全面发动基层网格和行业领域力量,认真组织排查整治,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为整治工作创造条件、夯实基础。 (二)加强督促指导。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上门服务、发放明白纸、制作短视频、发送提示短信、播放社区(村居)大喇叭等方式,多渠道加大安全用气常识、用气操作规范、应急处置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宣传教育,有效提升广大燃气用户安全意识,普及安全法规和安全使用常识。要强化警示教育,通过召开事故现场会、制作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教育引导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吸取事故教训,时刻紧绷燃气安全弦。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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