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1/2024-0000061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4〕11号)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夯实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临安发〔2024〕8号),为全面防范化解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建设,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镇村两级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在镇级层面,各镇街要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1+1+N”模式要求,即1名镇街分管领导、1名中层干部(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指挥调度、会商通报等)、N名工作人员(镇街所属人员)的工作运转模式,做到“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信息摸排、宣传劝导等工作。在村级层面,要积极推动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摸排、宣传劝导等纳入村干部、网格员职责范畴,指导村居将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做好村居重点信息摸排登记、隐患排查、宣传劝导等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做好指导帮扶工作,推动村居源头自治。 二、严格落实亡人事故领导干部到场制度。辖区道路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属地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一)发生致1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应当到现场协调处置; (二)发生致2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分管负责同志应当到现场协调处置; (三)发生致3-4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应当到现场协调处置; (四)发生致5-9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到现场协调处置; (五)发生致10人以上(含)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到现场协调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到现场协调处置。 上述事故涉及校车、客运、危化品运输、工程运输、拖拉机等车辆的,教体、文旅、应急管理、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应当到现场协调处置。根据伤员抢救需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志到场协调处置。 高速公路发生致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属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应当到现场协调处置。发生致3人以上(含)死亡交通事故的,属地党政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到现场协调处置。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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