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ajj1/2021-0000015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发布机构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必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必须明确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顶格处五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的,顶格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顶格处十万元罚款。

三、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顶格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顶格处十万元罚款。

四、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顶格处二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顶格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顶格处二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顶格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顶格处十万元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顶格处五十万元罚款。

六、必须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张清单”。

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顶格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顶格处十万元罚款。

七、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顶格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顶格处十万元罚款。

八、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顶格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顶格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顶格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顶格处二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四项制度。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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