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drlgs/2022-0000010 | 公开目录 | 法规标准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阳都热力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 | 2026-04-2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规章制度】临沂市阳都热力有限公司工作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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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员工纪律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是公司全体员工在实施公司经营目标过程中的指导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员工纪律守则》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组织纪律 第四条员工应自觉服从指挥,做到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分配和调动,如对所分配的工作或调动存有异议可向上级提出,但在上级未作出决定前仍须服从。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公司利益着想的思想理念,做到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主动协作,遇事不推诿不扯皮。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遵纪守法、秉公执纪,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徇私情、不庇护违纪违法行为,并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不准私自向外提供各种经济技术资料、图纸、工艺、设备及工资情况。 第九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对处罚存有异议,可向上级提出申诉,在未得到回复前应服从处罚。 第十条员工凡事应实事求是,不准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不准起哄、闹事、停工和消极怠工。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考勤规定,自觉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各类请休假均应事先进行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请休。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工作时间不准擅离职守,串岗闲谈。生产车间严禁赤膊赤脚,穿拖鞋上岗;不准带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者进入生产场所;不准干私活,打瞌睡及从事公司组织以外的与工作无关的娱乐、上网、游戏等活动;工作期间禁止戴耳机、玩手机。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严禁操作非本岗位的其他厂内设备。非因工作需要,禁止进入其他区域。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员工必须经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不准缺席。 第十六条生产部门员工在上班前四小时不允许饮酒,其他员工在工作日内中午不允许饮酒。 第四章 考勤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必须考勤打卡。 1.员工超过公司规定的上班考勤时间到达工作岗位视为迟到(因不可抗因素导致迟到的情形除外)。 2.员工在公司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脱离工作岗位视为早退。 3.员工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无故不出勤且没有履行请、销假手续视为旷工。 4.集团公司所有部室、子(分)公司非运行人员实行上午、下午上下班四次考勤,运行人员上班、下班两次考勤。上班时间前60分钟为有效考勤时间,上班后停止考勤;下班后60分钟内为有效考勤时间。 5.员工因工作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如台风、暴雨、道路结冰等)不能按时考勤的,必须于当日填写“未考勤说明”申请,注明缺勤原因并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归档,以此作为考勤审核依据。 6.员工上班前要保证充足的休息,以确保工作期间精力充沛、精神集中。确有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必须提前请假。 7.工作期间外出必须通过办公系统填写外出申请,外出申请需如实详细填写、不能漏项且在外出前申请完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能外出。如遇紧急情况可在当日内完成外出申请补办手续,否则外出申请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所有部室、子(分)公司要按时报送考勤表,于每月2日17:00前将本单位所属人员的上月考勤情况经单位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如遇节假日等可适当顺延。 1.考勤表需报送纸质版。 2.考勤表严禁涂改、剐蹭,并经本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其他人不得代签。 3.凡月内出现的病假、事假、婚假等所有请休假,需将请休假申请附考勤表后。 第十九条员工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必须在事前(运行人员必须提前4小时)按规定办理手续,半天以内由班长批准,半天以上(含半天)至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15天以内(含15天)由分管领导批准,15天以上由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不提倡员工(除保障生产正常运转外的其他人员)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休息日加班的安排调休。 第二十一条所有节假日加班,必须严格按照正常考勤时间进行考勤。否则,加班工资全部取消。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加班需要调休的,当年加班必须在当年内调休完成,当年第四季度加班的可延长至次年上半年调休。调休1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含3天)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事假1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含3天)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事假结束后,因故需要续假的,按照续假的期限经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假手续。 事假全年累计天数不得超过30天,超出30天者不予审批;超出天数按照旷工处理(旷工按本守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请病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并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开具的病历、检查材料、就诊相关收费凭证及病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请病假。短期病假(5天以内,含5天)由员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长期病假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签批。 注:员工在病、事假期间,公休日、节假日等不分开计算,一律按病、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员工结婚享有法律规定的婚假,假期为3天。婚假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六条 员工享有产假、护理假,期限按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哺乳时间可以1天内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计算至婴儿一周岁。 第二十七条员工享有探亲假,探亲假视为出勤。具体规定如下: 1.探亲假申请条件及期限 (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2)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500公里以上),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3)员工与父母不在一地(500公里以上),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已婚员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均为20天。 (4)因工作原因无法休探亲假的,可累积至下一年度合并休,最多累积一个年度,上述假期均包含往返路程天数、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探亲假费用报销标准 探亲假期间工资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执行。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承担。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票据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公共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费用,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6)乘高铁的,报二等座位费。 第二十八条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丧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事故范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申请工伤。工伤申请需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调查取证,经集团公司安委会审核后方可进行工伤申报。经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集团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员工请休假时应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及时查阅审批进度是否已归档。在进行考勤审核时,对未参加考勤又未有请休假审批及说明的视为旷工。 第三十一条员工被单位选派参加各种会议以及脱产学习的视同出勤。 第五章 新入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新入职员工入职前需进行入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员工纪律守则、企业文化、安全生产等。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第三十三条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入职后即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研究生五年,本科生及以下学历者三年。劳动合同内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新入职员工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实行定岗制度。定岗期限为研究生及熟练工三个月、本科生六个月、专科生及以下学历者12个月;特别优秀者可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签字后提前定岗。 第六章 安全纪律 第三十五条 牢固树立生产必须安全的观念,严格遵守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规范使用劳防用品,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发现存有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员,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六条严格遵守消防制度,不准随意挪动或损坏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处严禁堆放物品。严禁在厂区内吸烟。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明火作业。 第七章 治安纪律 第三十七条不准借故妨碍正常工作,不准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八条 严禁结伙殴斗,寻畔滋事,侮辱人格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不准借故停止生产和工作;不准阻碍他人正常的生产和工作,不准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第四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斗争,严禁在公司内赌博,严禁偷窃公司财物。 第八章 考 核 第四十一条各子(分)公司对本公司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集团公司考勤管理部门对考勤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在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进行通报。 1.单次违反劳动纪律(如迟到、早退等),扣款20元。 2.旷工期间,除按集团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执行外,每天扣款100元。 3.员工在上班时间非因工作需要戴耳机、看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游戏等活动,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 4.无出门申请外出和未填报未考勤说明的,当事人扣款20元;对人员管理不严导致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的,所在单位负责人扣款20元。 5.员工的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6.各部室、子(分)公司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7.工作期间进入生产区,必须穿好工作服及佩戴劳防用品,违者每发现一次扣款20元。 8.搞好环境绿化,爱护花草树木,损坏花草树木的按现行市场价格赔偿。 9.员工要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果皮,不乱贴乱画,不随地大小便,违者每次扣款20—100元。损坏公司财物者,按现行市场价格赔偿。 10.要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摆放整齐;生产岗位必须保持主要设施的卫生,做到标识清楚,设施整洁。每发现一处不合格,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扣款20—100元。 11.员工要自觉做到举止文明,行为端庄,礼貌用语,时刻保持良好的形象,对文明礼貌方面恶劣者扣款50—100元。 12.故意损坏公物者,按原价赔偿,并处以5倍罚款。 13.严禁私自占用公物和他人财物,违者除追回原物外,按原价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离职、辞职 第四十二条员工离职或辞职,必须手写书面申请并提前30天递交,辞职申请应写明因个人原因而主动辞职,辞职内容应包括辞职原因,辞职日期,辞职人签名。 若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另有其它约定事项,需由本人按照约定事项办理完成后方可批准辞职,否则不予办理。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岗位调整,延期不报到的。 2.不服从所在部门或单位处理意见(停职检查),到期不上班的。 3.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假期已满没有按时上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延期不上班的。 4.未经公司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的。 5.公司非采暖期轮休期间,员工在接到公司上班通知(电话、短信、通告等)三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工作履历及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或在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等入职手续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试用期间不服从领导安排或管理的。 3.未按照要求参加新员工培训的。 4.不能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5.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体检,或经体检证明患有重大疾病及传染病的。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2.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打骂或者威胁本公司员工的;工作期间饮酒、酗酒闹事的;或以其他手段严重扰乱公司秩序以及其他行为影响单位声誉的。 3.离职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依法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的。 6.不服从公司管理或奖惩,影响公司工作开展的。 7.无理取闹、散布谣言或鼓动他人聚众闹事,损害公司声誉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8.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9.泄露公司重大机密的。 10.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职,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导致公司财产或他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失职渎职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直接损失20000元以上或造成他人伤害事故的。 3.偷窃、侵占他人或公司财物5000元以上的。 4.伪造或滥用公司印鉴,在外行骗的;或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5.参加非法组织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通知等文书的送达。 1.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填写家庭住址、手机联系方式等信息,员工承诺其填写的家庭住址、手机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员工家庭住址和手机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未将变更信息及时书面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劳动合同中填写的送达地址和手机联系方式等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公司按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或者变更通知书中确定的家庭住址和手机联系方式邮寄送达各类通知、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文书,邮寄送达不到、退回或拒收的视为有效送达。公司也可采用钉钉、微信、短信等其他形式送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守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员工纪律守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守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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