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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lj1/2022-0000060 发文字号 沂水发〔2018〕21号
发布机构 沂南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18-07-23
成文日期 2018-07-20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沂南县水利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沂南县水利局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沂水发〔2018〕21号


局属各站所、科室:

为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从源头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要求,局党组研究,决定自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在全局系统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责任分工

综合治理工作由局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相关站所科室负责人参加,落实承包属地办公区、家属院、工作人员“三包责任制”。具体分工见下表:

单位部门

责任人

责任目标电动自行车安全

局机机关办公室

主任

水利局家属院、局机关电动车停车区、办公室工作人员家庭停车区

局机关科室

站、站长

站、科室工作人员、家庭停车区

丹山管理所

所长

单位、家庭电动车停车区

斜午管理所

所长

单位、家庭电动车停车区

高湖水库管理所

所长

单位、家庭电动车停车区

寨子水库管理所

所长

单位、家庭电动车停车区

地下水研究所

所长

单位、家庭、家属院电动车停车区

二、治理时间及阶段

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7月20日前为调查摸底阶段,11月30日前为集中整治阶段,12月份为总结阶段。

三、办法措施

为预防和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重点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落实。

1.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城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2.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3.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4.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5.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沂南县水利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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