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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lj1/2022-0000063 发文字号 沂水发〔2018〕27号
发布机构 沂南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18-10-29
成文日期 2018-10-26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沂南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沂南县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沂南县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水发〔2018〕27号


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提高招标质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规定

凡经由县水利局负责,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进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省级(含)以上审批的总投资200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省级交易平台交易,有中央资金的水利工程项目,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同时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县级(含)以上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招标评标行为

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项目招标时,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项目法人单位(甲方)原则上不派人作为评委参加评标,由选中的招标代理单位全程规范操作。必须派人作为评委参加评标会议时,从局机关工程师资格人员名录中选择(附件1),评标前由局党组确定,由项目分管领导一对一通知参与评标人,并各自负责绝对保密。评标人应自觉遵守相关从业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负面清单制度

在招标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或停止委托其招标代理时间一到二个年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年);

2、违反招投标相关法规和政策的(二年);

3、同一项目流标2次(一年)。

4、招标代理中,未严格把关、优中选优,中标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二年):

①不能按时开工、竣工,严重影响工期的(因甲方原因除外);②施工中(含保质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③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④在监理检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⑤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⑥施工区域发生盗采河砂、泥土、石料的;⑦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到县以上集体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⑧不能提供相应资料,严重影响工程验收的;⑨其他应予取消代理资格的行为。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沂南县水利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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