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j1/2022-0000121 | 发文字号 | 沂民字〔2018〕101号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成文日期 | 2018-12-25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沂南县殡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沂南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沂南县殡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沂民字〔2018〕101号 各乡镇民政办公室、界湖街道民政办公室、沂南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公室: 《沂南县殡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沂南县民政局 2018年12月25日 沂南县殡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殡仪运输车辆管理,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殡葬管理工作实际,出台本规定。 第一条 殡仪车辆管理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坚持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仪运输车辆管理工作。公安、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管理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仪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一、安全管理 第三条 殡仪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取得车辆合格证书及有关合格证明。 第四条 殡仪运输车辆须缴纳交通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额度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 殡仪运输车辆需投保驾驶人员和乘车人员保险(驾乘险每座位保险额度不低于10万元)。 第六条 殡仪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有三年以上车辆驾驶经验。有重大违法行为,被公安部门列为重点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殡仪运输车辆驾驶工作。 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殡仪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全县现有从事殡仪运输服务的车辆必须重新进行殡仪运输车辆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殡仪运输服务。 第九条 殡仪运输车辆的备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合格后,报县民政局备案。每年1月份为集中办理备案时间,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有关保险单据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布局、人口数量和运输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备案殡仪运输车辆数量。原则上每个乡镇只备案一台殡仪运输车辆。 第十一条 经过备案的殡仪运输车辆,悬挂统一的备案标志,实行县民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双重管理。 第十二条 除经县民政局备案的殡仪运输车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遗体运送等殡葬业务。 第十三条 未经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车辆,非法从事殡仪运输的,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局做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运送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遗体运输由殡仪馆承办,农村遗体运输由殡仪馆委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殡仪运输车运送。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内的遗体,由殡仪馆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殡仪运输车运送。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及其他原因死亡的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指定或委托有关车辆运送。 第十七条 在殡仪馆内寄存或者进行司法鉴定的遗体,一律由殡仪馆车辆运输。 第十八条 备案的殡仪运输车辆必须在备案的区域内从事殡葬运输服务,遵守管理秩序,不得跨区域经营。跨区域经营的,由县民政局扣除该车次运输费用等额的保证金。运输车辆违反管理秩序的,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保证金直至取消备案的处理。 第十九条 殡仪运输车辆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文明服务。严禁抛洒纸钱、燃放鞭炮;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丧户索要钱、物;严格遵守卫生防疫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如有违反被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保证金直至取消备案的处理。 四、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殡仪运输车辆费用由财政保障,属事业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殡仪运输车辆当月费用纳入保证金管理,上月费用本月月末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殡仪运输车辆服务人员的投诉(包括并不限于12345市长热线、县民政局服务热线),经查实后,情节较轻的,扣除200到500元保证金,情节较重的,扣除500到1000元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殡葬运输车辆备案。 五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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