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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xtyjrswj/2022-0000028 发文字号 ​沂退役军人字〔2022〕4号
发布机构 沂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2-10-28
成文日期 2022-10-28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沂南县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22年度)

沂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南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沂退役军人字〔2022〕4号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新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精神,对我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按照县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21年我县在岗职工(现为: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760元为计算基数,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年4238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年3390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年25428元。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每年7月1日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现为: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折算调整护理费标准,当月执行。每年7月份调整护理费标准,在岗职工(现为: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沂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南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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