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j1/2022-0000124 | 发文字号 | 沂民发〔2021〕14号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成文日期 | 2021-08-03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中共沂南县委组织部沂南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沂南县村民代表会议规范》的通知 |
中共沂南县委组织部 沂南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沂南县村民代表会议规范的通知 沂民发〔2021〕14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规范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村民代表作用,现将《沂南县村民代表会议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沂南县委组织部 沂南县民政局 2021年8月3日 沂南县村民代表会议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代表管理,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村民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议事决策机构,是村民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评议和监督职能,向村民会议负责,所作决定接受村民会议监督。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或者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无效。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是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其中应当有党员、团员、村民小组长、民兵、种(养)殖专业户等各方面代表。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要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第五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内长期居住的本村村民; (二)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时间和精力;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对村中的重大问题善于研究、分析、判断,敢于发表意见,乐于为村民服务; (六)由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 第七条村民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村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原若干户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有撤换理由,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长提出撤换要求。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长在接到撤换要求三十日内,应召开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表决。表决经到会村民或者户代表过半数通过,可以撤换村民代表。被提出取消资格的村民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第八条 村民代表因资格终止、被撤换、死亡、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补选。补选适用原推选程序和方法。补选的村民代表任期至本届村民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三章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议案权。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 (二)评议质询权。有权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情况;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本村享受报酬(误工)补贴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五人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质询。 (三)讨论表决权。对村民代表会议议案进行讨论表决,有自主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权利。 (四)意见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批评和建议。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村民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带头履行公民义务。 (二)主动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的推选户或者村民的意见,并主动、如实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忠实履行村民代表职责,及时、如实向所联系的户或者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会议精神。 (四)带头支持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带头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积极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会议决定。 (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范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经村民会议授权的: 1.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2.本村享受务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5.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6.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9.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10.审计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11.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讨论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施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13.村民委员会提名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可授权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对讨论决定本条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非本村户籍人口能否在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参加选举,补选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 第十四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于五日前将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书面通知村民代表并张榜公布。重要事项应当召开民主恳谈(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民主恳谈(听证)会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或者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无效。法律、法规对村民代表会议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下列人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一)不是村民代表的村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本村的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派驻本村的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包村干部、党建工作指导员、社区工作人员、三大员、选聘到本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五)村法律顾问; (六)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 列席人员可以参与会议讨论,但无表决权。 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村民旁听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清点人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签到,清点人数,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后宣布开会。 (二)提出事项。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介绍相关情况。 (三)民主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提出的事项进行民主讨论。 (四)会议表决。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采用投票或者举手的方式对提出的事项进行表决。涉及村级重大事务的,一般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在表决后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表决应当按照一事一表决的方式进行,不得一次表决数个事项。 事项表决前,情况发生较大变故或者发现未掌握的重大问题,可能会严重影响表决结果的,应中止表决,待补充完善后再行表决。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对联名提出的事项,在会议表决前要求撤回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终止表决。 (五)公布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进行会议总结。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更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通过村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公开载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讨论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包括赞成票数、弃权票数、反对票数)和形成的决定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签到名册、表决票等资料应整理立卷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第五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培训制度。村民代表应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活动。原则上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对村民代表培训一次。在村民代表改选后,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适时对新一届村民代表集中培训。 第二十三条民主评议制度。村民委员会应结合本村实际,组织村民、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每年至少对村民代表评议一次。对不称职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程序撤换。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城市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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