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j1/2022-0000125 | 发文字号 | 沂民发〔2022〕16号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7 |
成文日期 | 2022-06-27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中共沂南县委组织部沂南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沂南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共沂南县委组织部 沂南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沂南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民发〔2022〕16号 各乡镇党委、界湖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 现将《沂南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沂南县委组织部 沂南县民政局 2022年6月27日 沂南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代表管理,不断完善自治机制,提高村民代表的素质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村民代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基层探索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代表管理应当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切实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职能,优化完善村级治理机制。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议案权。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 (二)评议质询权。有权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情况;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本村享受报酬(误工)补贴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质询。 (三)讨论表决权。对村民代表会议议案进行讨论表决,有自主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权利。 (四)意见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批评和建议。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村民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作表率。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参与集体上访、不越级上访、不拉帮结派,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联户走访集民意。主动联系走访其推选户或若干村民,接受村民监督,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的户或村民意见,并主动、如实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 (三)参会履责广宣传。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忠实履行村民代表职责,及时、如实向所联系的户或村民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会议精神。 (四)支持工作当示范。带头支持和协助村“两委”工作,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示范引导村民遵守和执行会议决定。 第三章教育管理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根据要求制作发放《村民代表证》,村民代表持证履责。乡镇(街道)逐村建立村民代表信息台账,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村党组织每月主题党日,可邀请非党员村民代表参 加。具备条件的乡镇,可采用分批、划片的方式,每年对村民代 表开展一次全员培训,提升村民代表依法履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七条实行村民代表积分量化管理制度,根据《村民代表积分量化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科学设置加减分事项,由村党组织对村民代表履职表现情况进行动态记实。记实结果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八条村民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可给予相应加分: (一)受到乡镇及以上部门单位表彰表扬的; (二)为本村发展招引项目、推动集体增收的; (三)积极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的; (四)在抗洪抢险、抗震救灾、防火防疫等关键时刻冲得上、靠得住,为保护集体利益和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的; (五)其它加分情形。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探索,立足村情,制定村民代表积分细则,进行加减赋分。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也可由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九条村民代表有下列情形的,要给予相应扣分: (一)党员村民代表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党员村民代表被作为教育转化对象或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四)无故不参加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决策会议、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公推会议、党员发展对象推荐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过程中不守纪律、扰乱正常秩序的; (五)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到市以上信访的; (六)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的,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宗族派性的; (七)出现失信被惩戒、违章建设、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破坏生态环境、长期拖欠村集体承包费等行为的; (八)道德品行不端,不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问题突出、影响较坏的;对村内安排的重要工作消极怠工甚至阻挠破坏的; (九)其它扣分情形,一般由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报县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也可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四章激励机制 第十条村民代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测评对象由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测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对综合素质高、履职能力强、群众评价好的,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先树优;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村级后备人才跟踪培养,条件成熟的优先按程序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对不是党员的村民代表,按程序择优推荐入党。乡镇(街道)要掌握一批优秀村民代表名单,每1—2年选树一批村民代表先进典型。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村可在遵守有关纪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发放物质奖励等方式,充分调动村民代表履职积极性。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 (六)连续2个月积分低于60分或全年累计4个月积分低于60分的; (七)信访部门认定存在到省越级上访、进京非访情形的。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村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会议,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可以撤换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因资格终止、被撤换、辞职、死亡等原因出缺,且达不到法定人数要求的,应当及时补选。补选适用原推选程序和方法。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涉及规模调整的村,融合程度不高的,以原自然村为单位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推选程序及日常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社区居民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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