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jj/2022-0000104 | 发文字号 | 沂建发〔2021〕21号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燃气管线保护的通知 |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燃气管线保护的通知 沂建发〔2021〕21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有效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供水、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确保供水、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针对供水、燃气管线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供水、燃气管线交底监护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在供水、燃气管线设施周边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向供水、燃气企业(管线权属单位)提出现场交底监护需求。交底工作要做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水、燃气企业全部到场,签订管线施工保护安全协议,留存交底记录、书面保护方案。管线图纸等交底资料必须落实到施工现场的一线班组及相关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切实做好供水、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执行不力,导致供水、燃气管线损坏引发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严格落实供水、燃气企业管线安全监护责任 一是确保交底资料准确。供水、燃气企业在进行施工前交底时,应确保交底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供水、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如遇管线交底资料不详,或因年代久远、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水、燃气企业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施工,采取人工挖探坑的方式探明地下管线后,方可进行机械施工,特殊情况下需采取人工施工,以确保管线安全。二是做好施工过程动态安全管控。管线权属单位在第三方施工过程中,要指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旁站式安全把关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共同会商调整管线保护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要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保护方案,并启动预警机制,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准备。三是加强管线运行管理。各供水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巡线力度,加强重点区域管线巡检和现场监护力度,及时掌握管线运行情况。要完善管线标识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的密度。要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消除各类潜在的安全隐患。要加快建立健全地下供水、燃气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监控系统,提高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及调查处置工作 供水、供气企业在发生管线被第三方施工破坏等事故后,必须及时向管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害或一定程度经济损失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按要求逐级报告。对于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责任事故要依法予以追究,涉及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供水、燃气管线设施普查和档案管理 供水、燃气管线设施工程竣工合格后,依照相关规定向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供水、燃气管线设施工程档案。供水、燃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新建、改建、扩建、变更、报废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并做好企业自身档案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供水、燃气管线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 供水、燃气企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工具,开展供水、燃气管线安全防护相关法规和管线破坏受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等的宣传,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确保我县供水、燃气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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