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j1/2023-0000155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2026-09-19 16:14:55 |
标 题 | 关于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各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2号)和《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四、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等相关内容。幼儿园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对新招生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其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五、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材料费、降温费、取暖费、过节费、公共视频费等其他费用。 六、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23年9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8日。 附件:沂南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南县财政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沂南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注:1.以上标准为全日制、寄宿制、学前班、幼儿班收费标准,其中寄宿制可另外收取住宿费。 2.半日制幼儿园按照全日制标准的60%收费。 3.普惠制幼儿园可在全日制基础上上浮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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