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sj1/2020-0000030 | 发文字号 | 沂人社发〔2020〕12号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成文日期 | 2020-02-24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监察和仲裁工作的通知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监察和仲裁工作的通知 沂人社发〔2020〕12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根据有关通知要求,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要求,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服务措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切实保障他们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畅通线上维权渠道,做好案件处理 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流转系统的作用,畅通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举报方式,通过线上非接触即时咨询沟通方式,运用电话录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录音录像,对劳动者诉求,优先通过电话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通过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证据材料或送达法律文书,对单位因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接受调查,及时向反映人解释清楚,取得反映人理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来访投诉和当事人往返、聚集现场办理环节,避免交叉感染。同时,妥善处理存量案件化解和增量控制,防止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停工停产、提前复工或要求职工提前返岗等有关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落实值班制度,依法查处疫情期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发挥监管平台作用,加强用工监管 要发挥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作用,抓好复工后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这个关键点,紧盯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等关键环节,督促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方和施工单位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复工农民工摸排和信息登记,落实实名制考勤,确保疫情防控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两不误,推动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有效落实。 四、强化企业用工指导,加强法制宣传 要通过QQ、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及时向企业推送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招复工、防疫措施等政策规定和信息,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及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未停工和已开工企业做好工资支付工作,防止疫情防控时期发生拖欠工资等问题。 五、调整仲裁调处程序,发挥调解基础作用 为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好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咨询。实行协商调解优先,积极引导企业、职工互谅互让,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对确需申请仲裁的,简化立案组庭程序,加强立案审批力量,提高立案工作效率,加大仲裁调处力度。灵活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仲裁专递等方式通知开庭时间。现场开庭的做好安全防护,探索远程视频等方式开展在线庭审。 六、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实行要素式办案 充分发挥要素式办案的优势,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一是做好庭前引导,理清仲裁请求,确定事实要素。二要厘清无争议要素,重点梳理好争议焦点事项。三要固定文书格式,内容简明扼要,有条件的可以当场制作并送达裁决书。 七、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组织全体仲裁员集中学习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文件,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积极会同人民法院研究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突出问题,形成统一的裁审标准,减少当事人诉累。 八、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加强预防预警监测 仲裁机构要充分调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积极性,及时发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控信息,畅通与企业联系渠道,宣传疫情防控期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企业用工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及时报告。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对争议处理工作的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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