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sj1/2020-0000121 | 发文字号 | 沂人社发〔2020〕11号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成文日期 | 2020-02-23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就业工作的通知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就业工作的通知 沂人社发〔202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企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大局稳定,根据上级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件有关文件精神,特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服务科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服务电话:0539-3221703) 二、落实就业补贴政策。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待上级出台具体办法后实施。(服务科室:就业服务科,服务电话:0539-3222480)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服务科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服务电话:0539-3880322) 四、帮助困难人员就业。阶段性延长就业援助政策,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稳定已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就业,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待市里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服务科室:就业服务科,服务电话:0539-3222480)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服务科室:失业保险科,服务电话:0539-3260830) 特此通知。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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