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z/2023-0000013 | 发文字号 | 孙政字〔2023〕8号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孙祖镇 | 发布日期 | 2023-08-29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孙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孙祖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孙祖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孙祖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孙政字〔2023〕8号 各村组、各企业、镇直各单位: 《孙祖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孙祖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孙祖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跨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 1.3预案体系 本预案系《孙祖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孙祖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发地的区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市级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移交市级指挥部。在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 孙祖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2.1安委会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孙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孙祖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必要时协调专业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安委办职责 (1)承担孙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开展孙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5)负责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 (6)组织开展孙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孙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孙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4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准备工作。发生事故后应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与监测 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及各区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2预警与应急准备 (1)预警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按《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政府或授权市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市级部门)或授权区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2)应急准备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3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5分钟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区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发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政府、市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级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办报告。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办协调支援。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跨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请求政府协调支援,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应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程序 (1)安委办的应急响应程序 ①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②加强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按照安委会领导的指示组织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现场研究应急救援方案。 ④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⑤必要时,报请政府在孙祖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⑦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政府和省安委办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⑧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在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地的区(包括镇、街)领导都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4.3现场处置措施 4.3.1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必要时,由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在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2紧急处置 (1)当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报请政府批准后实施。跨本市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由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3.3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区政府可向市卫健委、政府和省卫健委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援。 4.3.4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①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政府及安委会协调支持。 (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①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②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③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④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3.6社会动员 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3.7监测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①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②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③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应急终止的程序 ①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②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政府提出请求报省政府决定。 一般和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政府决定。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办。必要时,由市安委办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政府及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安委办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应急队伍保障 (1)消防救援部门为我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政府依托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同时成立行业专业救援队,各区成立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作为孙祖事故灾难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3)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3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1)安委办建立孙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通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办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政府审批后实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孙祖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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