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tz/2024-0000012 | 公开目录 | 乡镇文件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湖头镇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湖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头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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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头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24〕38号 各村居、镇直各部门: 现将《湖头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头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促进科学、依法决策,推进法治湖头建设,根据中共沂南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方案》(沂法办发〔2021〕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头镇法律顾问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本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及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三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一至三年。 司法所具体负责本乡镇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本乡镇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本乡镇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事务; (三)办理本乡镇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六条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参加会议、起草修改法律文书、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七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的法律服务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四)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的法律事务; (五)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六)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法律顾问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第九条司法所负责对本乡镇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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