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zgzfj/2021-0000188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1-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文字解读:《沂南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文字解读:《沂南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就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作出的重要指示,按照“试点先行、解剖麻雀、积累经验”的思路,县综合执法局经多方协调、调研,制定《沂南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经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方案》简要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城管字〔2021〕10号)等文件要求,出台垃圾分类试点方案,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沂南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提升我县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促进我县精神文明与生态环境建设。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四)《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大件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理场所,完善收集、运输和综合处理体系。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应当单独运送、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三、出台目的

《方案》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在起草过程中,着重以“撤桶并点”为实施载体,推进生活垃圾从源头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末端分类处置全过程要素。

按照“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共治共享”的工作原则,设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社区、乡镇。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开辟一条“可操作、可复制”的生活垃圾分类路径。以点带面,带动全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责任

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方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强调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归口管理,明确了教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机关事务等协同部门的职责。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根据我县生活垃圾的组成、垃圾处理能力和建设情况,在前几年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方案》规定了具有沂南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运用“大分流、细分类”的推进策略,拟将我县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大类,并鼓励各乡镇因地制宜予以相应调整。

(三)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要求

从其他县区试点情况分析,生活垃圾分类顺利推进关乎市民生活习惯的改变,必须要发动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因此,为突出强调实操性,《方案》针对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出发,引导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分类观念,提高垃圾减量分类意识,进而转化为自觉行动,确保其有效执行。

(四)建立奖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在监督管理方面,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对建立监督和奖励机制进行了规定,以保障《方案》得以切实执行。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载Word】 【下载PDF】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地址:沂南县城人民路42号

邮编:276300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