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25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5-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2020-10-16 15:54:48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文字解读:沂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临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相关说明 沂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 五、主要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重点监管的原则,分为一般监管资金和重点监管资金。 (二)监管银行须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管资格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与监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三)监管部门审批后发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预售人持备案证明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将备案证明公示于售楼场所。 (四)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交纳的预售资金。 (五)预购人向预售人办理退房手续的,预售人持撤销合同手续到监管部门办理退款。 (六)预售项目取得《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后,可向监管部门提出终止监管申请。 六、执行标准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5日,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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