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29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5-06-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2017-06-04 16:36:05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文字解读: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热配套费(以下简称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完善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范围 小区内专项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 在沂南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含附属公用房、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等配套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凡使用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按照供水每平方米15元、供热每平方米30元。 四、免收减收情形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还建面积部分,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二)国家及省规定应当免收、减收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其它项目等。 五、主要内容 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公共部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维护、更新、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前,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入网协议书。 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应按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应予以拨付。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建设完成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按规定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热的,经规划、住建、财政部门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配套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时做好小区内的供水、供热专项配套建设。 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前的供热设施。 六、其他情形 本办法实施前在建工程及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相应专项配套设施,需要接用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小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与专业经营机构签订供水、供热入网协议书,持入网协议书集中统一到县财政部门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此后,持县财政部门开具的“沂南县建设项目办理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已征收通知单”和收据到专业经营机构办理入网手续,专业经营机构持入网协议书和小区管理机构提供的缴费收据到县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小区管理机构或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其维护、养护、更新和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农村住房等建设项目暂不执行本办法,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收取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专业经营单位在不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前提下协商解决。 七、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日。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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