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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230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2017-09-24 16:39:21
标  题 文字解读:《沂南县企业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字解读:沂南县企业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改善我县企业融资环境,化解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设立沂南县企业转贷基金,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模式

转贷基金由县政府发起设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转贷提供周转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管理原则

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安全高效

三、主要内容

《沂南县企业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组织架构、转贷基金的设立、转贷基金的使用、运作程序、风险控制、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组织架构

成立沂南县企业转贷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银监办、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作为日常议事决策性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回收等。办公室组成人员包括县财政局分管局长及业务科长、转贷基金平台公司业务科长、县经信局业务科长、县人民银行业务科长、承贷银行业务经理等。

设立专门的基金公司作为转贷基金运作平台,负责转贷基金的账务处理和资金核算。

(二)关于转贷基金的设立

转贷基金规模依据企业认缴的会员资金总额确定。转贷基金的构成与来源包括:

1.政府出资(占20%);

2.企业认缴的会员资金(占30%):企业认缴资金数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企业缴纳的会员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社会资本方出资(占50%):按年息10%的利率计算固定收益,利息每半年结算一次。

(三)关于转贷基金的使用

1.转贷基金对企业实行会员制管理,认缴企业自动成为会员。会员资金的缴纳(或退出)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会员退出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加入。

2.会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沂南县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经济诉讼和违反法律法规等事项;

(3)属于我县企业分类中的一类、二类企业或转贷基金办公室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信用等级符合银行要求,上年度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5)贷款银行位于沂南境内且已经确认给予转贷;

(6)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无尚未归还的财政性资金。

3.转贷基金只能用作还贷转贷应急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4.企业使用转贷基金,一类企业不得超过实际缴纳会员资金额的50倍(单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得超过银行到期贷款额度,二类企业不得超过实际缴纳会员资金额的30倍(单笔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且不得超过银行到期贷款额度。

5.转贷基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转贷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转贷基金的企业根据借用金额支付占用费。借用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月息10‰收取占用费;借用期限为11—15个工作日的,按月息12‰收取占用费。

(四)关于运作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30日向转贷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

2.考察认定。转贷基金办公室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认定,作出考察认定意见。转贷基金办公室、企业、承贷银行三家签订转贷基金使用协议。

3.政府审批。转贷基金办公室将考察认定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4.拨付基金。企业持相关资料到转贷基金办公室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银行收到企业转贷基金的同时,以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将资金划转到企业贷款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5.银行续贷。承贷银行收到企业转贷基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

6.回收基金。企业转贷资金到位的同时,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将转贷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用于归还转贷基金。

(五)关于风险控制

1.承贷银行负责将企业借用转贷基金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转贷基金的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

2.企业逾期不归还转贷基金的,取消其申请财政性政策、项目、资金扶持的资格,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续贷转贷、资金划拨、账户监管等相关义务,致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银行承担偿还责任,财政部门撤回在该行的全部财政性存款并取消该行的授权支付资格。

4.转贷基金按照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转贷基金出现损失时,首先从风险补偿金中弥补,最终仍不足的部分,由政府引导基金承担。

四、执行标准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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