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32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6-0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2018-01-27 16:52:44 |
标 题 | 文字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文字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权责明确、积极稳妥、公开择优、注重绩效、鼓励创新。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二)购买服务的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程序和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四)资金管理 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五)保障与监督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执行标准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6日。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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