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35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6-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文字解读: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界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3层(含3层)以下住宅。 (二)监管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主体,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责任。 (三)监管范围。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原则上都要到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备案,纳入监管。 (四)施工队伍。鼓励注册成立村镇建设工程公司,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从业人员。各施工队伍要做到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并根据工程量大小,购买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业人员应根据实际年龄从事相应的工作,不得超龄。 (六)安全监督员职责。安全监督员必须在村居、企业建设行为开工前报告,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七)巡查执法。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在接到村镇建设工程公司和村居、企业联络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 四、执行标准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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