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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sj1/2023-0000011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发布日期 2023-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文字解读:《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2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县政府办公室于12月6日印发,将于2024年1月6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第一,我县2009年颁布施行的《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具体执行中,也发现了少数条款规定存在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够强的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进一步明晰。此外,随着时代发展,特别是对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等要求越来越高,需要通过修订丰富相关内容。

第二,2021年8月起,根据党中央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了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为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切实形成靠制度管人、管权、管粮的长效机制。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出台目的

现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修订,2021年4月施行。此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对《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了与上位法规政策有效衔接、保持一致,加强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对《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修订后的《办法》是规范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基本遵循。

四、重要举措

这次修订,对2009年颁行的《办法》中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规定予以保留,根据新时代新任务要求,通过增、删、改等方式,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分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与责任、附则等7章,与原《办法》总体框架保持一致;条款由33条增加到50条。新增和修改的主要内容,重点增加了粮食轮换的内容,由原来4条增加到16条,新增12条:

1.新增“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第五条);

2.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标准由“国家中等以上”修改为“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条);

3.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原来的财政、粮食行政两部门审核,变更为四部门共同审核(第十一条);

4.新增“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表述(第十三条);

5.新增“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第十四条第五款);

6.增加“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等表述(第十六条);

7.新增承储企业不得“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等禁止性规定(第十八条);

8.新增“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规定(第二十一条);

9.新增“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等规定(第二十二条);

10.增加轮入储备粮质量检查验收规定(第二十六条);

11.进一步明确了储备粮动用原则、明确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增加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四项禁止性规定等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其他一些修改内容,有的涉及文字表述的修改,主要是对照上位法规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有的涉及条款的合并等。

下一步,全县粮食储备各相关管理部门,将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切实守住管好“沂南粮仓”。

解读单位:沂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咨询电话:3221862

咨询地址:沂南县人民路24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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