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jj/2024-0000048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文字解读:《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沂政办发〔2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于2024年4月1日印发。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的决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乡村建设工程量逐年增加。乡村建筑工程具数量众多、工程规模小、建设周期短、隐蔽性高的特点,然而,乡村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联到乡村居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乡村经济的稳步发展。特别是在乡村建设工程中,对于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一直存在明显的不足,存在建设单位开工手续不全进行建设,施工单位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监管单位责任不明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不充分等情况,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很是被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极大。 该《办法》是指导全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建设的行动指南,文件自2021年经沂南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实施以来,在合法稳定、高效有序提高全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发展阶段,根据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新要求,同时原有文件的文件有效期2年,现已届满,开展修订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参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 三、新旧政策衔接与差异 修订后的办法与沂政办发〔2021〕2号一脉相承,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将原《办法》中第四章村镇建筑工程公司管理部分整章删除,其他内容未修改。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沂南县行政区域内的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对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均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指的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其他的均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由对应部门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五、重要举措 办法从监管主体、监管范围、施工队伍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行规定。 监管主体方面,各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责任,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落实辖区内的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工作配合。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工作指导。 监管范围方面,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必须到乡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备案,重点对辖区内农村房屋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和附属工程;院墙高1.5米以上、长10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高1米以上、长10米以上的;现场施工人员≥10人的工程等5项工程进行监管。 施工队伍管理方面,鼓励聘请职业工匠或由资质的建筑公司参与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建设。 工程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和信息员等六项制度。建设单位(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属地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书。各乡镇要审查建设单位(个人)基本施工条件,指导建设单位(个人)按照通用设计图集选用相宜的设计和基础形式,引导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各乡镇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还就村(居)信息员职责、巡查执法、举报制度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六、法律责任 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及监管部门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解读单位: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39-5251016 咨询地址:沂南县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16楼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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