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jj/2026-00030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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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全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建设行为,防范农村自建房、小型乡村基础设施质量安全事故,我县2024年出台《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沂政办发〔2024〕7号),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该暂行办法实施两年以来,有效压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理顺农房建设备案、巡查、竣工验收流程,大幅降低农村建房安全隐患,构建起县、乡、村三级监管体系。原暂行办法已到期,结合近两年我县村镇建设监管工作实际堵点、基层执法反馈意见以及当前农村建房新形势,对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省级上位法规要求,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出台《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26〕7号)(以下简称《办法》),形成长期稳定、贴合县域实际的村镇建设质量安全长效管理制度。 二、决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起草阶段坚持实地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合法审查全流程规范。文稿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意见,充分吸纳优化备案材料、明确执法主体、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等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在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或建议反馈。修订完善后的文稿报送县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进一步厘清部门、乡镇权责边界,规范行政处罚条款、执法主体划分,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权责清晰、基层可落地执行;最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 四、出台目的 本《办法》旨为筑牢农村安全底线,全覆盖管控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小型乡村配套工程,规范设计、施工、验收全流程,落实抗震设防要求,防范坍塌、坠落等质量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县直各部门、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管理职责,细化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工程分类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双重责任。完善开工报备、村居信息员巡查、关键工序技术指导、竣工验收、事故应急处置、违法处罚全链条制度,助力实现限额以下村镇工程监管无死角。 五、新旧政策差异与衔接 (一)新旧政策差异 新修订《办法》与原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工程分类标准、权责划分、处罚标准、监督问责等保持一致,在以下两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原暂行办法仅规定县地震部门监督抗震设防,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地震、住建双部门协同开展农村住宅抗震技术指导与服务,整合两部门专业职能,补齐单一部门监管存在的短板,筑牢农村自建房抗震安全防线,保障群众居住安全。 二是原暂行办法规定烟草领域由农业部门负责,新修订的《办法》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部门调整至烟草公司,进一步压实行业主体责任。 (二)新旧政策衔接 新修订的《办法》对实施日期和有效期进行了调整,自2026年7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对于在新《办法》施行之前并在2026年4月30日之后开工的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按照原暂行办法施行。2026年7月20日起新开工限额以下村镇工程,统一执行新《办法》。 六、《办法》亮点特色 一是清晰界定工程分类,精准划分监管边界。新修订《办法》严格对标省级法规规定,紧密结合我县乡村建设工作实际,科学规范村镇建设工程划分标准,清晰界定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工程适用边界,精准明确农户自建低层住宅、小额非公益建设工程的认定限额标准,彻底解决以往工程类别界定模糊、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实现工程认定有据可依、监管范围清晰可控。同时,明确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乡镇(街道)负责辖区限额以下农房、小型配套工程全过程监管,水利、交通、农业等专业工程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负责制,有效解决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权责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构建规范化监管格局。 二是全流程闭环管理,规范建房全部环节。强化农村建房“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管理,构建标准化、闭环式监管服务体系。施工前,细化开工申请、资质备案、专项方案审批、安全责任签订等前置流程,通过压实各方责任,从源头杜绝违规开工、无证施工问题。施工过程中,聚焦高风险关键工序,落实常态化巡查抽查、技术指导服务,积极推广新型建房技术、环保建材,从施工环节严控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完成后,严守验收底线,明确工程竣工自主验收、监管到场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硬性要求,有效杜绝未验先住带来的风险隐患,全面规范农村建房建设秩序。 三是强化基层监管网络,实现全域动态管控。创新设置村级工程信息员岗位,利用基层一线优势动态摸排本村居建房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并上报未批先建、违规私建等问题,实现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县乡两级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线索台账、限时核查、闭环处置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完善在建工程监管台账,实行工程动态管理、隐患动态清零,对排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叫停整改,实现辖区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无死角、隐患全覆盖、动态可管控。 四是细化法律责任,提升依法治建精准度。明确建设主体、施工单位、建筑工匠三类责任主体,分类列出各类违规施工、擅自变更设计、未验收投用等违法情形,制定差异化处罚标准。结合农村建房实际区分经营性建设与农户自建自住非经营性场景,实施分类处置、差异化处罚,兼顾执法刚性与民生温度。落实分区域执法管理,明确城区违法违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置、乡镇辖区案件由属地执法机构办理,清晰划定各执法主体履职范围。同时细化监管履职追责条款,对未落实报备制度、拖延线索处置、疏于巡查指导等履职不力行为明确追责问责标准,倒逼各级监管责任落地落细。 七、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点 (一)相同点 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省级农村建设相关办法为依据制定,工程分类标准统一,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工程划分标准完全沿用省级规章,分类监管核心制度保持一致;开工报备、工匠施工、关键工序巡查、竣工验收、信息员上报、违法处罚等基础制度均落实省级要求。 (二)不同点 一是备案流程本地化优化。在省级框架基础上制定本县六步备案流程,新增工匠队长证备案材料要求,细化乡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流程更贴合基层实操。二是部门权责细化落地。省级规章未明确各行业责任主体,我县《办法》划分了各行业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解决权责模糊问题。三是抗震管理协同细化。在省级抗震要求基础上,明确县地震、住建部门联合开展农村住宅抗震技术下乡指导,强化农村自建房抗震设防落地。 解读单位: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地址:沂南县政务服务大厅16楼 咨询电话:0539-5251016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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