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39016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对《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协调机制的通知》的解读 |
一、文件发布背景 国务院、省、市各级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利的工作。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各部门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强联合惩戒,让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切实解决我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我县的和谐稳定,制定发布该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领域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从2018年1月1日起,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一卡通”等制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对建设领域,县住建部门会同县人社、信访及涉及到政府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监督责任,及时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对非建设领域,县人社部门会同县工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对企业用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组织专项检查。 (三)认真受理和处置农民工欠薪案件。第一、发生建筑行业农民工欠薪案件,由县住建部门受理处置,并请求建筑企业注册地配合。县外建筑企业拖欠较难处理的,可由县住建部门报请市住建部门协调帮助。第二、非建设领域发生农民工欠薪案件,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处置。对农民工与企业在欠薪问题上有争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四)严厉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群体事件,按照建设与非建设领域分工,由主管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对因拖欠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体事件和极端事件的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并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列入拖欠农民工工作“黑名单”等措施。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由县人社部门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对鼓动和组织群体事件、以讨薪为由索取工程款、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务工人员以讨薪为由索要个人利润、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向全县建筑行业通报提醒慎用,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动机制。县人社、住建、财政、公安、信访等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县人社部门要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工作。县住建部门要发挥建设领域牵头作用,把防范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事件。县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受理县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对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涉及非法用工的要依法立案审查严肃处理,特别要依法及时处理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县信访部门要加大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协调处理力度。县交运、水利、人民银行、工商、工会、财政、司法、公安、发改、城管执法、教体、国资等部门,要切实发挥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主动履职,积极作为,形成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相关要求 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协作配合,加强联合惩戒,让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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