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39062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5-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8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临政字〔2015〕104号)、《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临沂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县政府部门权力运行实际,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取消或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编办及时调整《目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或因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经县审改办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并将《目录》调整情况报市审改办备案;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 下一步,根据省市要求对量大面广、涉及投资项目和生产经营领域等县级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调整优化。明确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调整为内部管理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外,一律取消,不再保留这一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规范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义搞变相审批。要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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